婚姻政策法规解读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5-01-07 阅读: 464
1.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调整哪些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0条规定,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该编主要规定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与每个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
比如: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相互抚养、父母子女关系等人身权关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继承等财产权关系。
家和万事兴,治国先齐家,法律是我们守护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的坚强后盾。
2.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即民事登记形式。结婚登记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经法定程序,是我国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原则的贯彻实施。
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一些现实生活中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民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例如:老李与阿华于1994年2月15日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种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3.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怎么办?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偶有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如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形。结婚登记程序上出现错误瑕疵,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并不代表婚姻直接无效,婚姻是否有效,具体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事由,不可仅凭“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4.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但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
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
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② 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③男女双方没有除彼此以外的其他配偶,有其他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之前。
同居关系:
①第一种同居关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
已经结婚的男女如果以夫妻的名义与其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②同居关系第二种:双方均是非婚的单身状态,在一起同居。
对此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由于同居关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抚养权和继承权等。
5.有效婚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有效婚姻的成立要件,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合法婚姻关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形式要件是必要的形式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以下①—⑤为实质要件,⑥—⑦为形式要件:
①由于我国尚未承认同性婚姻。目前,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异性男女。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③双方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④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⑤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⑥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于完成结婚登记时,确立婚姻关系。
⑦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及时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6.有效婚姻的成立要件。
成立有效婚姻,必须完全符合下述“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①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
②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原则)。
③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④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⑤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形式要件:
①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若日后当事人对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7.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另外,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原则。
8.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有效吗?
未到法定婚龄而办理结婚登记是一种违法行为,视为婚姻无效,且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周岁的计算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上记载的生日为准,当事人在生日当天满法定婚龄的,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例如:楚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99年5月26日,他在2019年5月26日当天即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9.父母有权干涉儿女的婚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这意味着每一位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拥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人的干预,即使是父母,也无权干涉儿女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例如,周阿姨一直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自己女儿的婚姻指手画脚,说一不二,对女婿的挑选也甚是苛刻,希望女儿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寻找伴侣,各种限制女儿对结婚对象的选择,这是典型的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恶劣行为,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即使是父母,也没有权利干涉子女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那么父母有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0条规定,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该编主要规定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与每个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
比如: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相互抚养、父母子女关系等人身权关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继承等财产权关系。
家和万事兴,治国先齐家,法律是我们守护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的坚强后盾。
2.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形式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即民事登记形式。结婚登记是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经法定程序,是我国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原则的贯彻实施。
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一些现实生活中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民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例如:老李与阿华于1994年2月15日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种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3.结婚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怎么办?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偶有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如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形。结婚登记程序上出现错误瑕疵,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并不代表婚姻直接无效,婚姻是否有效,具体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事由,不可仅凭“程序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4.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效力,但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
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
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
② 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③男女双方没有除彼此以外的其他配偶,有其他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之前。
同居关系:
①第一种同居关系:已婚者与他人同居。
已经结婚的男女如果以夫妻的名义与其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②同居关系第二种:双方均是非婚的单身状态,在一起同居。
对此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由于同居关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抚养权和继承权等。
5.有效婚姻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有效婚姻的成立要件,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合法婚姻关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形式要件是必要的形式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以下①—⑤为实质要件,⑥—⑦为形式要件:
①由于我国尚未承认同性婚姻。目前,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异性男女。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③双方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④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⑤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⑥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于完成结婚登记时,确立婚姻关系。
⑦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及时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6.有效婚姻的成立要件。
成立有效婚姻,必须完全符合下述“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①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
②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原则)。
③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④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⑤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形式要件:
①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若日后当事人对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7.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另外,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原则。
8.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有效吗?
未到法定婚龄而办理结婚登记是一种违法行为,视为婚姻无效,且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周岁的计算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上记载的生日为准,当事人在生日当天满法定婚龄的,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例如:楚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99年5月26日,他在2019年5月26日当天即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9.父母有权干涉儿女的婚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这意味着每一位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拥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人的干预,即使是父母,也无权干涉儿女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例如,周阿姨一直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自己女儿的婚姻指手画脚,说一不二,对女婿的挑选也甚是苛刻,希望女儿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寻找伴侣,各种限制女儿对结婚对象的选择,这是典型的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恶劣行为,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即使是父母,也没有权利干涉子女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那么父母有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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